3.4 材料要求
3.4.1 混凝土材料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、作用等级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,按同时满足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、最大水胶比和混凝土原材料组成的要求确定。
3.4.2 对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,应针对具体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,分别提出抗冻耐久性指数、氯离子在混凝土中的扩散系数等具体量化耐久性指标。
3.4.3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同时满足耐久性和承载能力的要求。
3.4.4 配筋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3.4.4的规定。
注:1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;
2 如能加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,大截面受压墩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可以低于表中规定的数值,但不应低于第3.4.5条规定的素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。
3.4.5 素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,一般环境不应低于C15;冻融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应根据本规范表5.3.2、表7.3.2的规定确定;氯化物环境可按本规范表6.3.2的Ⅲ-C或Ⅳ-C环境作用等级确定。
3.4.6 直径为6mm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受力主筋,应只限在一般环境(Ⅰ类)中使用,且当环境作用等级为轻微(Ⅰ-A)和轻度(Ⅰ-B)时,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;当环境作用等级为中度(Ⅰ-C)时,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。
3.4.7 冷加工钢筋不宜作为预应力筋使用,也不宜作为按塑性设计构件的受力主筋。
公称直径不大于6mm的冷加工钢筋应只在Ⅰ-A、Ⅰ-B等级的环境作用中作为受力钢筋使用,且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。
3.4.8 预应力筋的公称直径不得小于5mm。
3.4.9 同一构件中的受力钢筋,宜使用同材质的钢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