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1 一般规定
6.1.1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》JGJ 55的规定,并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。
6.1.2 海砂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》GB/T 50476的规定。
6.1.3 除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外,海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小用量应符合表6.1.3的要求。海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大用量不宜超过550kg/m3。
6.1.4 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混凝土试配确定,并应满足海砂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要求。
6.1.5 海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.1.3的规定。
6.1.6 海砂混凝土不宜用于除冰盐环境。当用于长期处于潮湿的严寒环境、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环境等时应掺用引气剂,混凝土的含气量宜为4.5%~6.0%,且不应超过7.0%。
6.1.7 当采用人工砂与海砂混合配制海砂混凝土时,海砂与人工砂的质量比宜为2/3~3/2。
6.1.8 对于重要工程结构,混凝土中碱含量(以Na20eq计)不宜大于3.0kg/m3;对于与预防碱-骨料反应措施有关的混凝土总碱含量计算,粉煤灰碱含量计算可取粉煤灰碱含量测试值的1/6,矿渣粉碱含量计算可取矿渣粉碱含量测试值的1/2。
6.2 配制强度的确定
6.2.1 海砂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当设计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60时,配制强度应符合下式规定:
6.3 配合比计算
6.3.1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》JGJ 55的规定。
6.3.2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宜采用质量法。
6.3.3 海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中骨料应以干燥状态下的质量为基准。
6.3.4 海砂混凝土每立方米拌合物的假定质量宜按下列规定取值:
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35时,假定质量宜为2300kg~2400kg。
2 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35时,假定质量宜为2350kg~2450kg。
3 混凝土强度等级较高时,宜取上限值;混凝土强度等级较低时,宜取下限值。
6.4 配合比试配、调整与确定
6.4.1 海砂混凝土试配、调整与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》JGJ 55的规定。
6.4.2 在海砂混凝土试配过程中,应根据贝壳和轻物质等的影响,对配合比进行调整。
6.4.3 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前,应测定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,并应按下式计算配合比校正系数(δ):
6.4.4 当混凝土表观密度实测值与计算值之差的绝对值超过计算值的2%时,应将配合比中每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(δ),作为确定的设计配合比。
6.4.5 配合比设计时,应按照本规范第5.1.3条规定的方法测试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。当海砂批次发生变化时,应重新测试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。
6.4.6 配合比设计时,应在满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要求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基础上,对设计要求的或本规范第5.3.2条规定的混凝土耐久性项目进行检验和评定。检验不合格的配合比,不得确定为设计配合比。